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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1年度,284號
CHEV,101,彰簡,284,2012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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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284號
原   告 朱仲濤
被   告 隆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宏冀
被   告 黃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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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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