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1年度,271號
CHEV,101,彰小,271,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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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小字第271號
原 告 蕭振旺即宏珅商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哖發支付命令(
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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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