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聲字,101年度,35號
PTEV,101,屏聲,35,201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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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相 對 人 吳何堂即吳汶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於民國99年7 月26日自馬來西 亞商亞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受讓對相對人一切債 權及從屬權利,聲請人欲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 惟對相對人戶籍地送達時,因遷移不明致催告函遭退回,無 法合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聲明書及退件信封等 件及本院依職權查閱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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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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