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小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栗莉晴即華康居家護理所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張玉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度屏小字第118 號履行調解書內
容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3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