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1年度,606號
SLEV,101,士簡調,606,201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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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周建瓴
3樓

相 對 人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
第11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規定,應繳聲請費1000元。另請依同法第119 條規定提出起訴狀
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乙份,並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繳或
不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宜請於書狀內載明聯絡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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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