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1年度,592號
SLEV,101,士簡調,592,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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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周柏佑
相 對 人 鍠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鍠源實業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 區○○○路○ 段186 號12樓之12,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被告公司登記資訊1 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在卷足憑,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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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鍠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