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1年度,601號
SLEV,101,士簡,601,201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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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601號
原   告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
被   告 辣妹子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翊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於民國101 年8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十二萬二千三百四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二千四百三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二十二萬二千三百四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緣被告自民國 (下同)101 年1月至3 月間, 總計向原告購買酒及飲料等貨物,總價新台幣( 下同)222, 340 元。訂約後,原告已依指示將前開貨物送至被告指定處 所,並由在場人員收受無訛,然原告僅交付其中100,600 元 之支票作為給付部份貨款之用,惟屆期經原告提示後,卻遭 退票,截至目前為止對於前揭貨款222,340 元仍未清償,屢 經催告,被告均置若罔聞,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貨款請求 權,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等云,並提 出銷貨單1 份、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1 份等件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兩造買賣 契約之貨款請求權,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 給付,及自101 年6 月15日(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之翌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叁、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為許予假執行之宣告; 惟本衡平之原則,並許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 ,而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222,340 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肆、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 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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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辣妹子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