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1年度,875號
SLEV,101,士小,875,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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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小字第87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被   告 陳勁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號HD-8078號車,於民國99年6月 26日上午11時58分,行經台北市士林區○○○街○段35號前 ,因跨越行車分向線行駛又未注意路況保持安全距離,致衝 撞原告所承保之被保險人立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立迅公司 )所有,由訴外人蔡瑞生駕駛之車號4986-YL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全案由台北市政府 警察局士林分局交通分隊處理在案。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系 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3,291元(烤漆、鈑金 工資共1,600元,零件11,691元),其損害肇因於被告之過 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91之2條 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向債務人求償,請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3,291元,及自本件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10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行照、駕照、保險單、車輛照



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分析、估價單、統 一發票、汽車險理賠申請書、肇事處理報告、存證信函等影 本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 法損害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 外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 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13,291元, 由卷附資料之烤漆、鈑金工資部分為1,600元、零件部分為 11,691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 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 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 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 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8年6月,有汽 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99年6月26日,應折 舊1年1月(未滿1月,以1月計),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 部分應折舊4,54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7,150元,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 費用合計為8,750元(1600+7150=8750)。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8,750元,及自10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附表:
第1年折舊額 11691×0.369=4314第1年後1個月折舊額(0000000000)×0.369×1/12=2271年1個月折舊額共4,541元
計算式:4314+227=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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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