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855號原 告 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靜如訴訟代理人 周振偉被 告 周筱燕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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