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業績獎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簡字,101年度,6號
SLEV,101,士勞簡,6,2012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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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蘇倍可
被   告 詳霖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煥澤
訴訟代理人 傅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業經於民國101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99年6 月起至100 年10月止,於被告公司擔任房 屋仲介經紀營業專員,雙方約定因原告之開發或銷售而成交 之案件,均採按件計酬方式,由被告給付原告獎金,如為不 動產買賣案件:被告公司收取之買賣雙方仲介費先扣除營業 稅後之總數6 成為開發人員之業績、4 成為銷售人員之業績 ;各該人員當月總業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下部分,可 得業績6 成之獎金,超過30萬元部分,可得7 成之獎金,二 者合計即為當月可得之總獎金;而各該人員可得之總獎金扣 除所得稅及福利金2%後,為當月實得之獎金。而房屋租賃案 件之計算方式亦同,但如租賃雙方約定免開發票時,被告公 司可得之仲介費即無庸扣除營業稅,直接以該仲介費核算開 發、銷售人員之業績。原告在職期間,有3 件經原告努力成 交案件,被告未給付業績獎金或給付不足額,分別為士林延 平住商建地案應給付原告325,600 元、延平黃金店面案短少 給付8,096 元及亮麗裝潢美寓案短少給付513 元。另上開士 林延平住商建地案為100 年1 月之業績,故核算所得之業績 571,429 元可加乘百分之1.5 為過年特別獎金8,571 元,被 告亦完成未支付本筆特別獎金,以上合計共342,780 元,且 被告自認與原告為承攬關係。為此,爰依民法承攬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342,7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101 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等語。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租賃案之業績獎金是6 成,且原告請求 之業績獎金是100 年6 月以前的。延平黃金店面案是100 年 1 月31日、亮麗裝潢美寓案是100 年2 月23日。被告訴訟代



理人即店長傅文忠亦自承非業務員認為怎樣就怎樣;同理, 亦非店長一人反反覆覆任意決定就行,既然開會決議之事項 就應該有開會人員簽名,被告提出之文件皆其個人意思所為 ,並非開會決議。關於士林延平住商建案,原告發現到開發 ,費時將近2 個月時間,前前後後不知打了多少行動電話費 ,屋主郭清綸在互動期間因非常信任原告,最後終於願意與 原告簽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事後才知魏小姐、被告負責 人吳煥澤、郭會長等人早已跟屋主熟識。當時因基於仲介道 德考量,才讓給呂嘉成客戶成交,本案絕不能因為原告開發 到負責人等認識之朋友,就每個相關的人都要分原告努力所 得之獎金,最後要簽買賣契約前,原告與呂嘉成傅文忠協 議由1,182,000 元中拿182,000 元出來給他們吃紅,這已是 原告心中勉強接受的,吳煥澤也保證原告原來該得之部分絕 對不會少,但因為原告是由仲介專業的角度切入成交的,會 讓魏小姐、郭會長等人沒面子,因此要求原告配合簽約不要 出面,原告才會為了顧全大局配合辦理,並於當天交出不動 產成交報告單。而吳金霖陳萬利是屬於原買方建商之中間 人,至於他們之間如何糾葛,與原告無關。第1 張依公司規 定所繳交之不動產成交報告單,下方有原告之計算方式,完 全依三方協商計算結果,而上方是被告訴訟代理人傅文忠計 算給原告和呂嘉成看的,當時傅文忠已後悔182, 000元由三 方分攤,說只能業務員自己負責,因此依其個人意思計算, 根本沒有其所謂之簽約後的複雜性及雙方業務員各5 成的問 題,第2 、3 張也是傅文忠遐想之作,無可採信。100 年開 會時並沒有把租案獎金定為5 成,故應依往例發給,也絕無 不列入總業績核算,傅文忠應提示會議記錄,且應有所有與 會人士之簽名,被告所提出之例證4 第5 頁,傅文忠任意更 改日期,實有偽造文書之嫌。原告在當期(12月至1 月)也 有其他案件累積,否則怎會有8,522 元之過年業績獎勵金? 當時原告和呂嘉成都覺得已簽完買賣契約就應該發給獎勵金 ,傅文忠卻反悔說一定要等到交屋才能發出,故呂嘉成報表 上也沒有領,並非傅文忠主張之因原告是單親等原因,傅文 忠不可能讓原告領錢卻沒有給原告簽名,本件之過年特別獎 金百分之1.5 確實未支付。依照被告提出之補充說明狀,其 所給予之過年特別獎金8,522 元係另外兩案之獎金,與本件 無關。
二、被告僅就原告主張土林延平住商建地案之獎金在198,720 元 以內不爭執,超過部分則抗辯以:
㈠兩造是承攬關係,論件計酬,員工管理辦法也有規定無底薪 ,原告主張之第1 件業績獎金部分,被告計算出來是198,72



0 元。租賃案之業績獎金業已給付,該案業績獎金是以5 成 計算,100 年6 月開始才改為6 成,延平黃金店面案及亮麗 裝潢美寓案之業績獎金都是以5 成計算。
㈡被告公司之業績獎金發放比例,是現在專任約由開發人員占 6 成、銷售人員占4 成;一般約由開發及銷售人員各占5 成 。因案件難易度各有不同,正常案件的業務員獎金發放方式 如上說明,特殊案件則以開發、銷售協調獎金比例,或有其 他人居中協商完成者,則由公司拿應得之部分,其他由共同 完成之參與人依約定分配服務費。
㈢士林延平住商建地案:因該案件較複雜,屋主不願給原告賣 ,因原告之行為業主本來要解約,原告要寄存證信函告賣方 ,公司基於業務收入,才會動用關係請負責人吳煥澤、郭會 長、魏小姐等協助完成,中間佣金由開發業務扣除,銷售則 由吳金霖陳萬利等買方中人由銷售業務扣除,非正常案件 以案件本身約定計酬,公司於101 年1 月4 日才完成交屋程 序,原告於100 年12月15日到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沒有成 立。被告公司於101 年1 月18日寄存證信函給原告,通知其 至公司領取佣金,原告於101 年2 月1 日至公司,但關於佣 金分配,原告以自己的意思為主,不願接受被告公司之分配 。該案買方是屋主弟弟以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承購,不願給付 仲介服務費,本件經過討論,以開發人員5 成、銷售人員5 成之分配為合理。
㈣延平黃金店面租案:100 年1 月之前是被告公司前負責人劉 梨芳當會計,所有獎金都是她在發放,店長沒有經手,劉梨 芳99年12月31日退股由吳煥澤擔任負責人,開始由店長經手 ,100 年1 月開會將租案獎金定案為公司、業務員各占5 成 ,後來因奢侈稅實施影響業績甚大,100 年6 月開會為了鼓 勵業務人員加油拚業績,才把獎金改變為業務6 成。原告於 100 年1 月31日成交系爭租案,獎金以5 成計算本為合理。 亮麗裝潢美寓案之計算亦同。
㈤過年特別獎金:有業績的員工都有領,是以業務員99年12月 跟100 年1 月的業績總和乘以1.5%計算。當初因可憐原告係 單親家庭,故就原告部分未報帳,但支出紀錄都有記載,公 司員工亦均可作證。過年獎金是一種獎勵性制度,並無固定 計算方式。
三、本院的判斷: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專賣委任契約、士林延平商案建地不動產成交報告單、延平黃金店面不動產成交報 告單、亮麗裝潢美寓不動產成交報告單、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原告99年10月、11月業績獎金單等影本為據,被告則以上



開情詞抗辯,本件之爭點應為:㈠被告是否應給付原告士林 延平住商建地案之獎金325,600 元?㈡延平黃金店面案及亮 麗裝潢美寓案原告應得之業績獎金應為5 成或是6 成?㈢被 告是否應支付原告過年特別獎金8,571 元?玆分述如下: ㈠士林延平住商建地案:
原告為士林延平住商建地案居間促成成交,被告公司因此獲 得仲介費用為1,182,000 元,為被告所不否認,被告同意給 予原告198,720 元,惟辯稱該案係以開發人員5 成、銷售人 員5 成計算獎金,本件較困難故交屋後開會決定獎金計算方 式等語。然查:被告亦自認專任約開發人員6 成、銷售人員 4 成,業績30萬元以下可得6 成獎金、超過30萬元部分得7 成獎金,係被告公司目前的業務員獎金發放方式,且據證人 即被告公司仲介人員張昭宏到院證稱:「買賣是仲介費的60 % ,歸仲介所有,40% 歸公司所有,我只知道我進去公司的 時候,被告訴代跟我說明的,到現在還是如此」、「(公司 有無提及個別仲介案,較複雜困難的,會調整仲介費用的分 配方式?)無。」(101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 核與原告主張相符,被告復不能舉證證明該案曾經開會變更 獎金計算方式,其此部分抗辯,尚難採信。且被告所言縱屬 真實,該案變更獎金計算方式既未經過原告之同意,自不能 僅以被告片面認定而更改原約定之獎金計算方式,是被告所 辯,自無可採。本院應認原告此部分應得之業績獎金應為32 5,600 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仲介費1,182,00 0 元(以1,000,000 元計算業績,另182,000 元用以酬謝其 他第3 人)。
1,000,000/1.05=952,381, 952,381×0.6=571,429,
571,429-300,000=272,149, 272,149 ×0.7 =190,504,
300,000 ×0.6 =180,000 ,
190,504 +180, 000=370,504, 370,000 -37,000-7,400=325,600。 ㈡延平黃金店面案及亮麗裝潢美寓案:
該二案皆為租賃案件,被告雖辯稱於100 年1 月起開會將租 案獎金定案為業務員5 成、公司5 成,100 年6 月以後改成 業務員6 成、公司4 成,惟同樣未能提出開會之會議紀錄, 顯係被告片面更改原約定之獎金成數,此片面變更尚難謂有 效。本件延平黃金店面案之仲介費用為46,000元,原告應得 之業績獎金為28,336元(被告僅給付20,240元);亮麗裝潢 美寓案之仲介費用為22,500元,原告應得之業績獎金為7,12



8 元(被告僅給付6,615 元),是被告尚欠原告8,609 元。 ※計算式:
46,000×0.7=32,200,32,200-3,220-644=28,336, 28,336-20,240=8,096;
22,500×0.6=13,500,13,500×0.6=8,100, 8,00000000000=7,128。
7,128-6,615=513;
8,096+513=8,609。
㈢過年特別獎金案:
被告訴訟代理人已自認過年特別獎金是依照業務員99年12月 跟100 年1 月業績總和乘以1.5%計算(101 年7 月3 日言詞 辯論筆錄參照),參以被告答辯補充說明狀提出之「蘇倍可 業績獎金表」,亦係以業務員之業績乘以1.5%計算過年特別 獎金,而上開士林延平住商建地案之簽約日期為100 年1 月 27 日 ,亦在過年特別獎金計算期間(99年12月至100 年1 月),自應列入計算,是被告應再發給原告此部分之過年特 別獎金8,571元。
※計算式:571,429×1.5%=8,571。 ㈣綜上,被告應再給付原告獎金342,780元(325600+8609+ 8571=342780)。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75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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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詳霖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