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6年度,12號
HUEV,106,虎小,12,2017063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小字第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荷傳銘
複代理人  林美玲
被   告 程奕銘
      黎寶玲  原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
│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週年利率│ 起訖時間 │ 起訖時間 │ 計算方式 │
├────┼────┼────────┼────────┼───────┤
│7,487 元│ 1.62% │自105年7月1日起 │x │x │
│ │ │至105年7月5日止 │ │ │
│ │ │ │ │ │
│ ├────┼────────┼────────┼───────┤
│ │ 1.55% │自105年7月6日起 │x │x │
│ │ │至105年7月31日止│ │ │
│ ├────┼────────┼────────┼───────┤
│ │ 1.15% │自105年8月1日起 │自105 年8 月2 日│按前開利率10%│
│ │ │至106年1月10日止│起至106 年1 月10│ │




│ │ │ │日止 │ │
│ ├────┼────────┼────────┼───────┤
│ │ 2.15% │自106年1月11日起│自106 年1 月11日│按前開利率10%│
│ │ │至清償日止 │起至106 年2 月1 │ │
│ │ │ │日止 │ │
│ │ │ ├────────┼───────┤
│ │ │ │自106 年2 月2 日│按前開利率20%│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