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1年度,92號
CYEV,101,朴簡,92,2012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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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字第92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謝清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起訴,而依兩造所簽訂 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第二十一條後段約定:「…若涉 訟時,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原告提出之小額循環貸款契約書在卷可稽。按當事人定合意 管轄之目的,在於兩造就契約所生之爭議涉訟時,向雙方約 定之法院起訴,應認有排除特別審判籍及普通審判籍管轄之 適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萬635 元,已逾小額訴 訟之訴訟金額,兩造既已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 院,本院自應依聲請將本件移轉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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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