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國簡字,101年度,13號
CYEV,101,嘉國簡,13,2012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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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國簡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曾仁德即玄祐診所




劉泓志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衛生署、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台中市政府、嘉義縣醫師公會間請求國
家賠償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費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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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