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峯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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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2,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又本件第一審追加、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92,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上訴人僅繳納4,190元
,尚應補繳110元,亦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一併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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