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1年度,133號
OLEV,101,員簡,133,2012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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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133號
原 告 洪議雄
原告與被告謝張匹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
事項:
一、依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其中共有人「黃振喜」已死亡,
原告主張簡阿珠、黃惠玲、簡豐裕黃龍輝黃惠香等人為
黃振喜之繼承人,並將渠等列為被告,惟查簡阿珠、黃惠玲
簡豐裕黃龍輝黃惠香等人具狀表示均已拋棄繼承。原
告應補正黃振喜之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
),檢附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
表,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
二、依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其中共有人「黃顯平」已死亡,
原告應查明黃顯平之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代位繼承
人),檢附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
統表,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
三、依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其中共有人「黃榮」已死亡,而
黃榮之繼承人「張黃金要」、「張木寮」、「徐尚橋」、「
吳黃幼」等人亦已死亡,原告應查明上開黃榮、張黃金要、
張木寮、徐尚橋、吳黃幼等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含再轉
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檢附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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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