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盟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貽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美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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