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字第178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原告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被告巫長明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54元,應徵
收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 元,尚有500 元未為繳
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