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1年度,110號
OLEV,101,員小,110,2012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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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1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黃碧香
被   告 黃建洲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員小字第110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 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55元,及其中新臺幣39,755元自民國94年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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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