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王守
王景裕
王景輝
王雅嫻
王雅萱
王燕琴
王雅瑩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美月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燕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炳聰、白蒼梧.
、白宜芳、白炳賢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3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提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不補,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