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誠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鳳
訴訟代理人 王永慶
被 告 吳若琦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昆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公司業經命令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規定應行
清算,且除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原告應查報原告公司有無選任起訴狀所載法定代理人徐
秀鳳為清算人?若無,則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補正法定代理
人,並提出各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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