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0年度,379號
NTEV,100,投簡,379,20120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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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379號
抗 告 人 曾麗紅
相 對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
月1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4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 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1年7月11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 該裁定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該裁定已於101年7月17日送達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未繳納抗告費, 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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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