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0年度,111號
NTEV,100,埔簡,111,2012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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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葉瑞珍
      葉瑞燦
      葉瑞峯
      葉瑞光
      葉瑞岐
      葉秉宏
      葉賀聯
      葉秉祥
      葉惠妙
      葉志隆
      葉志誠
      葉碧富
兼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賀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奕辰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36,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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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