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北港簡易庭(刑事),港簡字,101年度,126號
PKEM,101,港簡,126,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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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港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凱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1 年度毒偵字第774 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凱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犯罪事實一、所載「不起訴 處分」應補充「101 年度戒毒偵字第29、31號」、第8 行所 載「101 年5 月31日20時許」應更正為「101 年5 月31日16 時」;證據並所犯法條一、本案之證據清單編號02「證據方 法」欄補充「報告編號:R00-0000-000」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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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