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1年度,105號
PDEV,101,斗小,105,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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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105號
原   告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
被   告 陳泓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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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