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1年度,12319號
TPPP,101,鑑,12319,20120810

1/1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319 號
被付懲戒人 林文禧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林文禧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林文禧前於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偵查佐任內( 99 年 5 月 1 日至 100 年 9 月 8 日),受理倪登 為等涉嫌公共危險等 15 件刑事案件,未予移送,甚有延誤 天數達 472 天,詳如附表所載,其積壓公文,延誤公務, 事證明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7 條之規定, 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 移請審議。
二、證據(均影本):
(一)警員林文禧第 1、2 次訪談筆錄各 1 份。(二)偵查佐吳曉龍訪談筆錄 1 份。
(三)警員林文禧積壓刑案一覽表。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林文禧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1 年 7 月 19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林文禧花蓮縣警察局警員,前於該警局吉安分 局偵查佐任內(99 年 5 月 1 日至 100 年 9 月 8 日),於附表所載時間受理附表所載嫌疑人倪登為等 15 人 涉公共危險等罪嫌之刑事案件,竟無故稽延辦理案件之移送 ,甚有延誤天數達 472 天者,均詳如附表所載。凡此事實 ,已據被付懲戒人於 101 年 4 月 13 日及同年 5 月 17 日接受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訪談時承認屬實,並經同 分局警員吳曉龍接受該分局訪談時供述無訛,有各該訪談筆 錄影本及偵查佐林文禧積壓刑案一覽表等影本在卷可稽,被 付懲戒人又未為任何之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 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7 條所定,公務員 應勤勉及執行職務不得無故稽延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林文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款及第 12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豪 達
附表
┌─┬───────┬────┬──┬────┬───┐
│編│案情摘要 │收案時間│延宕│後續處理│備考 │
│號│ │ │時間│情形 │ │
├─┼───────┼────┼──┼────┼───┤
│1 │嫌疑人倪登為 9│99/5/23 │472 │偵查佐王│不予解│
│ │9 年 5 月 22 │調離時間│天 │宥騫 101│送報告│
│ │日 22 時 45 分│100/9/6 │ │/4/16 承│書已判│
│ │在吉安鄉○里○│ │ │接,於 1│發未辦│
│ │街○○街 117 │ │ │01/4/23 │理移送│
│ │巷路口,因酒後│ │ │完成函送│ │
│ │駕車肇事為仁里│ │ │。 │ │
│ │所以公共危險罪│ │ │ │ │
│ │偵辦,林員值日│ │ │ │ │
│ │接辦報檢察官核│ │ │ │ │
│ │准不予解送。 │ │ │ │ │
├─┼───────┼────┼──┼────┼───┤
│2 │嫌疑人陳麒仁 9│99/8/4 │375 │偵查佐呂│刑事案│
│ │9 年 8 月 3 │調離時間│天 │光強 101│件報告│
│ │日 21 時 45 分│100/9/6 │ │/4/2 承│書已判│
│ │,在吉安鄉○○│ │ │接於 101│發未辦│
│ │路○段永吉橋上│ │ │/4/13 完│理移送│
│ │,因酒後駕車為│ │ │成函送。│ │
│ │北昌所以公共危│ │ │ │ │
│ │險罪偵辦,林員│ │ │ │ │
│ │值日接辦報檢察│ │ │ │ │
│ │官核准不予解送│ │ │ │ │




│ │。 │ │ │ │ │
├─┼───────┼────┼──┼────┼───┤
│3 │嫌疑人彭律甄於│99/11/30│281 │偵查佐張│林員僅│
│ │100 年 8 月 1│調離時間│天 │春源 101│簽擬通│
│ │日因王宏濬提毀│100/9/6 │ │/4/16 承│知嫌疑│
│ │損告訴,指控其│ │ │接於 101│人補訊│
│ │承租吉安鄉○○│ │ │/4/23 完│ │
│ │○街 94 巷 2 │ │ │成函送。│ │
│ │之 1 號房屋剪│ │ │ │ │
│ │斷塑膠水管等物│ │ │ │ │
│ │,為林員以故意│ │ │ │ │
│ │毀損罪嫌偵辦。│ │ │ │ │
├─┼───────┼────┼──┼────┼───┤
│4 │嫌疑人謝青治 9│99/12/25│256 │偵查佐林│僅仁里│
│ │9 年 12 月 24 │調離時間│天 │文淵 101│所刑事│
│ │日 24 時酒後騎│100/9/6 │ │/4/16 承│陳報單│
│ │贓車至吉安鄉○│ │ │接於 101│未辦理│
│ │○○街 151 號│ │ │/4/24 完│移送 │
│ │「全家超商」行│ │ │成函送。│ │
│ │搶,為局仁里所│ │ │ │ │
│ │以強盜、竊盜及│ │ │ │ │
│ │公共危險罪嫌偵│ │ │ │ │
│ │辦,林員值日接│ │ │ │ │
│ │辦另為函送。 │ │ │ │ │
├─┼───────┼────┼──┼────┼───┤
│5 │嫌疑人廖德全 1│100/1/9 │242 │偵查佐鄢│不予解│
│ │00 年 1 月 8│調離時間│天 │忠雄 101│送報告│
│ │日 23 時在吉安│100/9/6 │ │/4/16 承│書已判│
│ │鄉○○路與南海│ │ │接於 101│發未辦│
│ │八街口因酒後駕│ │ │/4/23 完│理移送│
│ │車為光華所以公│ │ │成函送。│ │
│ │共危險罪嫌偵辦│ │ │ │ │
│ │,林員值日接辦│ │ │ │ │
│ │報檢察官核准不│ │ │ │ │
│ │予解送。 │ │ │ │ │
├─┼───────┼────┼──┼────┼───┤
│6 │嫌疑人羅滿堂 1│100/1/9 │242 │偵查佐吳│不予解│
│ │00 年 1 月 8│調離時間│天 │曉龍 101│送報告│
│ │日 22 時 15 分│100/9/6 │ │/4/16 承│書已判│
│ │在吉安鄉○○路│ │ │接於 101│發未辦│




│ │○段 40 號前酒│ │ │/4/19 完│理移送│
│ │後駕車肇事為交│ │ │成函送。│ │
│ │通事故小組以公│ │ │ │ │
│ │共危險罪偵辦,│ │ │ │ │
│ │林員值日接辦報│ │ │ │ │
│ │檢察官核准不予│ │ │ │ │
│ │解送。 │ │ │ │ │
├─┼───────┼────┼──┼────┼───┤
│7 │嫌疑人劉盛基 1│100/1/24│227 │偵查佐詹│刑事案│
│ │00 年 1 月 2│調離時間│天 │信一 101│件報告│
│ │4 日 19 時 28 │100/9/6 │ │/4/16 承│書已判│
│ │分在吉安鄉○○│ │ │接於 101│發未辦│
│ │路與南海一街口│ │ │/4/19 完│理移送│
│ │因酒後駕車肇事│ │ │成函送。│ │
│ │為交通事故小組│ │ │ │ │
│ │以公共危險罪偵│ │ │ │ │
│ │辦,林員值日接│ │ │ │ │
│ │辦報檢察官核准│ │ │ │ │
│ │不予解送。 │ │ │ │ │
├─┼───────┼────┼──┼────┼───┤
│8 │嫌疑人廖學良 1│100/2/13│207 │偵查佐呂│不予解│
│ │00 年 2 月 1│調離時間│天 │光強 101│送報告│
│ │3 日 3 時 23 │100/9/6 │ │/4/16 承│書已判│
│ │分在吉安鄉○○│ │ │接於 101│發未辦│
│ │路○段與南海八│ │ │/4/26 完│理移送│
│ │街口,因酒後駕│ │ │成函送。│ │
│ │車為仁里所以公│ │ │ │ │
│ │共危險罪偵辦,│ │ │ │ │
│ │林員值日接辦報│ │ │ │ │
│ │檢察官核准不予│ │ │ │ │
│ │解送。 │ │ │ │ │
├─┼───────┼────┼──┼────┼───┤
│9 │嫌疑人張天順 1│100/4/8 │152 │偵查佐徐│刑事案│
│ │00 年 4 月 8│調離時間│天 │毅承 101│件報告│
│ │日 0 時在吉安│100/9/6 │ │/4/16 承│書已判│
│ │鄉○○路與建國│ │ │接於 101│發未辦│
│ │路一段路口,因│ │ │/4/24 完│理移送│
│ │酒後駕車為北昌│ │ │成函送。│ │
│ │所以公共危險罪│ │ │ │ │
│ │嫌偵辦,林員值│ │ │ │ │




│ │日接辦報檢察官│ │ │ │ │
│ │核准不予解送。│ │ │ │ │
└─┴───────┴────┴──┴────┴───┘
┌─┬───────┬────┬──┬────┬───┐
│編│案情摘要 │收案時間│延宕│後續處理│備考 │
│號│ │ │時間│情形 │ │
├─┼───────┼────┼──┼────┼───┤
│10│嫌疑人鄒麗秋涉│100/4/16│144 │偵查佐張│為林員│
│ │嫌詐欺案,100 │調離時間│天 │春源 101│受理承│
│ │年 4 月 16 日│100/9/6 │ │/4/16 承│辦案件│
│ │為林員偵辦,卷│ │ │接傳喚偵│無簽辦│
│ │證未完成移送。│ │ │辦,於 1│情形 │
│ │ │ │ │01/5/16 │ │
│ │ │ │ │完成函送│ │
│ │ │ │ │。 │ │
├─┼───────┼────┼──┼────┼───┤
│11│嫌疑人鄭勝俊 1│100/5/1 │129 │偵查佐林│不予解│
│ │00 年 4 月 3│調離時間│天 │文淵 101│送報告│
│ │0 日 23 時 10 │100/9/6 │ │/4/16 承│書已判│
│ │分在吉安鄉○○│ │ │接於 101│發未辦│
│ │○街 84 號前,│ │ │/4/24 完│理移送│
│ │因酒後駕車為仁│ │ │成函送。│ │
│ │里所以公共危險│ │ │ │ │
│ │罪偵辦,林員值│ │ │ │ │
│ │日接辦報檢察官│ │ │ │ │
│ │核准不予解送。│ │ │ │ │
├─┼───────┼────┼──┼────┼───┤
│12│非行少年李○○│100/5/2 │128 │偵查佐吳│為林員│
│ │涉嫌強制性交案│調離時間│天 │曉龍接獲│受理承│
│ │,100 年 5 月│100/9/6 │ │法院交查│辦案件│
│ │2 日為林員偵辦│ │ │主動要求│無簽辦│
│ │,卷證未完成移│ │ │林員交付│情形 │
│ │送。 │ │ │卷證,承│ │
│ │ │ │ │接後於 1│ │
│ │ │ │ │00/12/30│ │
│ │ │ │ │完成函送│ │
│ │ │ │ │。 │ │
├─┼───────┼────┼──┼────┼───┤
│13│嫌疑人郭宏儀 1│100/5/1 │129 │偵查佐詹│刑事案│
│ │00 年 5 月 1│調離時間│天 │信一 101│件報告│




│ │日 15 時 40 分│100/9/6 │ │/5/11 承│書已判│
│ │在吉安鄉○○路│ │ │接於 101│發未辦│
│ │與民治路口,因│ │ │/5/15 完│理移送│
│ │酒後駕車為北昌│ │ │成函送。│ │
│ │所以公共危險罪│ │ │ │ │
│ │偵辦,林員值日│ │ │ │ │
│ │接辦報檢察官核│ │ │ │ │
│ │准不予解送。 │ │ │ │ │
├─┼───────┼────┼──┼────┼───┤
│14│嫌疑人蔣時雨 1│100/5/25│105 │偵查佐王│不予解│
│ │00 年 5 月 2│調離時間│天 │宥騫 101│送報告│
│ │4 日 17 時 20 │100/9/6 │ │/4/16 承│書已判│
│ │分在吉安鄉○○│ │ │接於 101│發未辦│
│ │街 62 號前,因│ │ │/4/23 完│理移送│
│ │酒後駕車肇事為│ │ │成函送。│ │
│ │太昌所以公共危│ │ │ │ │
│ │險罪偵辦,林員│ │ │ │ │
│ │值日接辦報檢察│ │ │ │ │
│ │官核准不予解送│ │ │ │ │
│ │。 │ │ │ │ │
├─┼───────┼────┼──┼────┼───┤
│15│嫌疑人吳泰標 1│100/7/8 │61 │偵查佐鄢│不予解│
│ │00 年 7 月 7│調離時間│天 │忠雄 101│送報告│
│ │日 23 時 20 分│100/9/6 │ │/4/16 承│書已判│
│ │在吉安鄉○○路│ │ │接於 101│發未辦│
│ │11 號前,因酒│ │ │/4/30 完│理移送│
│ │後駕車肇事為太│ │ │成函送。│ │
│ │昌所以公共危險│ │ │ │ │
│ │罪偵辦,林員值│ │ │ │ │
│ │日接辦報檢察官│ │ │ │ │
│ │核准不予解送。│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