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1年度,125號
NHEV,101,湖聲,125,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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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陳秀卉原名陳秀惠.
      張滄豪原名張滄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民法 第9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送達債權讓與通知, 然因該址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雖曾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予相對人,惟相對人 實係設籍於臺北市○○區○○路一段174 號,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足憑,聲請人未向該地址為送達並提出 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難認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 所,本件聲請既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參照上開 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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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