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25號
原 告 許海祥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黃佩琦律師
被 告 許海洋
許世宏
江美霞
許春慧
許雅雯
許智均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許海洋
江美霞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
之1
複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71號偽造文書等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許海祥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原告許海祥該犯罪嫌疑,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 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