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培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3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姚培基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AEY04768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許富群」之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一、 第十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EY047688號」應係「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AEY047688號」。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 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