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1年度,494號
CLEV,101,壢小,494,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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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49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楊登尊
被   告 鄭宇媜原名鄭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388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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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