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1年度,457號
CLEV,101,壢小,457,201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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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45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翁仁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388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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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