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1年度,393號
CLEV,101,壢小,393,201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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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39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丁駿華
被 告 鍾妙娟
之2(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0月18日上午
9 時36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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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