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0年度,4291號
TCDM,90,聲,4291,20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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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邱創易
右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邱創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法 官 李添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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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