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01年度,38號
SJEV,101,重聲,38,2012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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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聲字第38號
抗 告 人 郭麗娟

抗 告 人 郭麗雪
抗 告 人 郭冠伶

抗 告 人 郭錦蓮
抗 告 人 郭相宏
抗 告 人 郭玲安
上列八人共同送達處所:新北市三重區○
○路四段203巷104號三樓
相 對 人 林素美 住新北市○○區○○路四段203巷104號二

上列抗告人郭麗娟、郭沛茹郭麗雪郭冠伶、郭之嬅、郭錦蓮
郭相宏郭玲安與相對林素美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郭麗
娟、郭沛茹郭麗雪郭冠伶、郭之嬅、郭錦蓮郭相宏、郭玲
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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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