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調字第266號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相 對 人 何寬日
何余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 約第22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