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1年度,738號
SJEV,101,重簡,738,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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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簡字第738號
法定代理人 呂珮如
訴訟代理人 吳孟芩
法定代理人 余文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於民國101年8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249,540 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8 月 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49, 540 元,及其中74,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175,540元自101年5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此核屬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 ,票款金額合計175,540 元,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竟均遭退票,另被告於101年3月至4 月間向原告購買貨品 ,貨款合計74,000元,迄今仍未付款,二者合計被告共積欠 原告249,540 元,迭經追索催討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 、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份、寰祐出貨單影本5份為證。為此, 爰依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49,540 元 ,及其中74,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175,540元自101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



份、寰祐出貨單影本5 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不獲付款時, 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 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126條、第 85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 ,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亦定 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49,540 元,及其中74,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其中175,540元自101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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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付款│發票日│提示日│
│號│ │(新臺幣)│人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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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N768087│四萬 │聶記│彰化│ 101年│ 101年│
│ │2 │五仟元 │食品│商業│ 04月│ 04月│
│ │ │ │有限│銀行│ 25日│ 25日│
│ │ │ │公司│松江│ │ │
│ │ │ │ │分行│ │ │
├─┼────┼────┼──┼──┼───┼───┤




│2 │FN768088│八萬 │聶記│彰化│ 101年│ 101年│
│ │5 │五仟五百│食品│商業│ 05月│ 05月│
│ │ │四十元 │有限│銀行│ 20日│ 21日│
│ │ │ │公司│松江│ │ │
│ │ │ │ │分行│ │ │
├─┼────┼────┼──┼──┼───┼───┤
│3 │FN768087│四萬 │聶記│彰化│ 101年│ 101年│
│ │0 │五仟元 │食品│商業│ 04月│ 04月│
│ │ │ │有限│銀行│ 15日│ 16日│
│ │ │ │公司│松江│ │ │
│ │ │ │ │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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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