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租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1年度,169號
SJEV,101,重簡,169,20120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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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鄭宏年
被 上訴人 孫慧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慧真間給付土地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101年度重簡字第16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 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 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重簡字第16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 ,於上訴狀記載(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 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 1年8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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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