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1年度,934號
SJEV,101,重小,934,2012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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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934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謝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1年8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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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