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441號原 告 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振仁訴訟代理人 李昆縱被 告 蔡綉氣訴訟代理人 林國治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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