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32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陳志峰
被 告 梁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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