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鳳山簡易庭(刑事),鳳秩字,101年度,14號
FSEM,101,鳳秩,14,201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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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鳳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王秋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1 年7 月6 日以高市鳳警秩字第10171851500 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秋景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扣案鋼質三節甩棍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民國101 年6 月19日17時30分,經警方相約在高 雄市○○區○○路與二聖路口詢問販售警棍事宜,發現被移 送人未合法申請許可,警方並當場查獲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即鋼質三節甩棍1 支。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其使用奇摩拍賣網站賣家帳號 Z0000000000 號,未經申請許可,於奇摩拍賣網站公開販售 鋼質三節甩棍等情,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拍賣網站截圖及 警棍照片在卷足佐。經查,上開甩棍為金屬材質,係屬行政 院75年6 月27日台75內字第13403 號函核定、95年5 月30 日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修正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 規格表」之(鋼)質伸縮警棍,依內政部81年4 月29日台( 81)內警字第8170682 號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被移送人復 未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售賣,是被移 送人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三節甩棍,係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之規定,應依法論處。三、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險程度,及 其行為時之動機暨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處罰。又扣案鋼質三節甩棍1 支為查禁物,已如前述, 依同法第22條第2 項後段之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8 款、第 22條第2 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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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