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73號
KSBA,101,訴,73,2012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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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黃耀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間牌照稅事件,對於
民國101年7月3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
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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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