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許峰銘
送達代收人 陳麗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補助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