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00052號
原 告 台灣捷恩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上野正昭
訴訟代理人 許祺昌 會計師
鍾典晏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洪吉山 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蔚玲
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訴更一字第00052號扣繳稅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7月30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協商室和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林勇奮
書 記 官 林幸怡
通 譯 蘇曉芬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鍾典晏 律師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淑珍、林蔚玲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同意就民國99年6月15日南區國稅法二字第0990051017
號復查決定書及財政部99年10月27日台財訴字第099003349
30號訴願決定書所載,關於裁處原告95年度及96年度1倍罰
鍰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945,392元及1,693,597元,變
更裁罰倍數為0.2倍,即罰鍰金額分別變更為2,189,078元
及338,719元。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給閱認為無訛簽名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 鍾典晏 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淑珍
林蔚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書 記 官 林 幸 怡
受命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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