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88號
原 告 圓生康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順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崇瑞貿易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750 元,應繳裁
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1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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