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923號
KSEV,101,雄補,923,201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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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23號
原 告 高華隆
訴訟代理人 林砡如
被 告 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恩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9,000 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1,000元/㎡×請求
返還面積9 ㎡=369,000 元故,原告就請求返還上開土地所有之
利益,應為369,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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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