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055號
KSEV,101,雄補,1055,201207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燁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裕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傑將金屬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傑將金屬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13,429 元,應繳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1/1頁


參考資料
燁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將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