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3,551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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