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913號
KSEV,101,雄簡,913,2012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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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913號
原   告 蔡長信
訴訟代理人 許雅純
被   告 蔡長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條件「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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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