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636號
KSEV,101,雄簡,636,201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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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鐘健榮
被   告 奇虎切削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崙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636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7 月17日下午3 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
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鵬昇公司)於民國 99年3 月1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並於 100 年8 月24日交付由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 稱系爭支票)當作還款之工具,詎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竟遭 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原告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墊付 國內票款融資動用紀錄表、庫存票據明細表、申請墊付國內 票款票據明細表、統一發票、借據、本票等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58元
合計 15,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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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退 票 日 │票據號碼│ 付款人 │
├──┼──────┼──────┼──────┼────┼─────┤
│001 │100年12月7日│1,411,200元 │100年12月7日│0000000 │京城銀行東│
│ │ │ │ │ │台南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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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虎切削刀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