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625號
KSEV,101,雄簡,625,201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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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楊富帆
      楊吉勝
      楊譚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62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7 月10日上午9 時3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 月20日
下午3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楊富帆於民國91年1 月3 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楊吉勝楊譚玉萍向其陸續借款本金計新臺幣 187,335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 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 還日期,而借款人於99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100 年7 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0 年7 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迄今 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及一年 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智媚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99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400元
合計 2,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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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